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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赣环行罚〔2024〕14号
当事人:江苏建院欧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素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071042013M
住所:江苏省赣榆经济开发区振兴路11号
江苏建院欧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3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各工段均未生产,检查发现4号车间配套建设的二级活性炭前段吸附箱内只放置了一半活性炭,后段吸附箱内缺失活性炭。当事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4年6月3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朱素业提供的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确定违法主体;
2.2024年6月3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朱素业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3.2024年6月20日,由受托人王**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4.2024年6月20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王**受江苏建院欧野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接受全球博彩公司排名门的调查,并签署在调查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及笔录;
5.2024年6月3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朱素业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确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6.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朱素业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3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朱素业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3日、2024年6月5日对当事人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由受托人王**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0日对当事人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9.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3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现场执法视频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10.2024年6月3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朱素业提供的四车间生产日报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2024年4月、5月正常生产;
11.2024年6月3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朱素业提供的《江苏欧野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为0.784吨。
12.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行政处罚决定书(连赣环行罚〔2022〕52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两年内违法行为次数。
当事人“4号车间配套建设的二级活性炭前段吸附箱内只放置了一半活性炭,后段吸附箱内缺失活性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构成了“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6月12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当事人4号车间配套建设的两个活性炭吸附箱内已重新更换装填。
2024年8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赣环行罚告〔2024〕14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的受托人王**于2024年8月5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根据上述规定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处理:
1.鉴于当事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已改正,现不予下达责令改正,要求当事人后期加强管理,确保按照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对当事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
裁量情况: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专用裁量表6-3,(1)空间、设备密闭情况,空间、设备已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见证据7,裁量分值6%;(2)逸散范围,影响范围较小(车间内),裁量分值0%;(3)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不足1吨,见证据11,裁量分值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见证据12,裁量分值4%;(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0%。
罚款金额=2+(20-2)×(6%+4%)=3.8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叁万捌仟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全球博彩公司排名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全球博彩公司排名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彩公司排名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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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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