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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赣环行不罚〔2025〕5号
当事人:连云港锦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范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3138413022
住所:赣榆区厉庄镇工业区吉祥路8号
连云港锦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14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年产10000吨全生物可降解新材料技术改造项目”正在生产。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当事人“年产10000吨全生物可降解新材料技术改造项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经调查,当事人“年产10000吨全生物可降解新材料技术改造项目”从2024年9月25日至9月29日、10月13日至10月17日、11月12日至11月14日期间存在生产行为。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4年11月14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魏范刚提供的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确定违法主体;
2.2024年11月14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魏范刚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3.2024年11月14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魏范刚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4.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魏范刚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4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5.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魏范刚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5日对当事人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魏范刚于2024年11月14日提供的“年产10000吨全生物可降解新材料技术改造项目”《车间生产记录表》复印件1份及2024年11月15日提供的“年产10000吨全生物可降解新材料技术改造项目”《车间原料日报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年产10000吨全生物可降解新材料技术改造项目”从2024年9月25日至9月29日、10月13日至10月17日、11月12日至11月14日期间存在生产行为,共生产13天;
7.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魏范刚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0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年产10000吨全生物可降解新材料技术改造项目”已停止生产;
8.《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年产10000吨全生物可降解新材料技术改造项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
9.2024年11月14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魏范刚提供的《连云港锦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全生物可降解新材料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年产10000吨全生物可降解新材料技术改造项目”生产时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SO2、NOX、臭氧等污染物;
10.2024年11月14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魏范刚提供的《关于对连云港锦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全生物可降解新材料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年产10000吨全生物可降解新材料技术改造项目”于2022年8月17日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1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4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现场拍摄的照片6张,现场执法视频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12.由当事人听证时提供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8月14日和2024年12月4日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并于2024年12月5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207073138413022001X);
13.由当事人听证时提供的《年产10000吨全生物可降解新材料技术改造项目一般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生活废水去向由厉庄镇***污水处理厂变为厉庄镇*******污水处理厂。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年产10000吨全生物可降解新材料技术改造项目’自2024年9月25日至9月29日、10月13日至10月17日、11月12日至11月14日期间存在生产行为,排放非甲烷总烃等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构成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11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赣环责改〔2024〕15号),责令当事人“年产10000吨全生物可降解新材料技术改造项目”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2024年11月20日,我局对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年产10000吨全生物可降解新材料技术改造项目”已停止生产。2024年12月5日当事人取得《排污许可证》。
2025年1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赣环行罚告〔2025〕3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魏范刚于2025年1月27日签收。
2025年2月6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书》,就我局2025年1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赣环行罚告〔2025〕3号)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2月24日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当事人主要提出以下异议:1.法律层面:2024年8月14日锦艺公司通过第三方申请了《排污许可证》,2024年8月16日贵局受理,2024年8月22日贵局予以退回,但未书面告知锦艺公司,贵局就应该在法定期限内发放排污许可证。2.后果层面:锦艺公司试车的行为没有构成连续性,所排放的污染成分没有超标,并且使用了合格的排污设备,没有产生一定的后果。《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能证明我司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是2020年10月28日至2025年10月27日,认定无证排放,实属不妥。3.从经济层面:按锦艺生产规模每年10000吨,130天生产规模就达到3560吨,利润最低为1000万元,这个损失就因为贵局迟延发证再也无法挽回。4.从政策层面:中央要求政府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的政策,现在正在极力推进,严厉禁止“趋利性”执法,处罚不是目的,保护环境才是根本。5.经了解,贵局退回锦艺公司《排污许可证》申请是因为***污水处理厂不达标造成,但这不是锦艺公司的问题,锦艺公司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过程中没有得到公平的对待。
听证会后我局经复核研究认为:1.经核实,当事人于2024年8月14日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平台中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赣榆生态环境局于8月16日受理,受理审核后发现当事人申请材料不齐全,8月22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向当事人告知需补正的内容,同时将《排污许可证技术审核意见表》反馈给当事人委托办理排污许可的第三方,所以当事人已知晓排污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未能通过申请。当事人于2024年12月4日将补正后材料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平台提交,12月5日赣榆局重新受理审核后,当天向当事人核发排污许可证。当事人说的无故延迟、拖延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不存在。2.(1)根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5日对当事人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年产10000吨全生物可降解新材料技术改造项目”《车间原料日报表》及《车间生产记录表》可以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25日至9月29日、10月13日至10月17日、11月12日至11月14日处于生产状态。(2)我局处罚所依据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法律责任的成立,并不以是否造成污染环境的后果为要件。(3)当事人提供的有效期范围从2020年10月28日至2025年10月27日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是属于当事人“年产1000吨包装新材料生产线项目”;检查发现生产的“年产10000吨全生物可降解新材料技术改造项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需办理排污许可证。两者对应项目不一致,管理类别也不一致。当事人生产期间“年产10000吨全生物可降解新材料技术改造项目”排污许可证正处于退回补正期,该项目无排污许可手续。3.对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我局表示理解,但公司经营不应以违反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作为条件。4.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央环保督察信访交办线索,于2024年11月14日对当事人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未向当事人发放排污许可证,是因当事人未能根据排污许可申请条件尽快完成补正材料的提交导致。5.(1)当事人2020年取得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属于企业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平台自行申请,且该《登记回执》对应的是“年产1000吨包装新材料生产线项目”,与本案违法项目无关。(2)当事人“年产10000吨全生物可降解新材料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中明确写明“厉庄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前,该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在当事人废水未有明确处理去向前,我局依法不能向当事人发放排污许可证。(3)我局受理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均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申请相关条件依法依规审核发放,不存在区别对待。
根据调查,当事人涉案项目9月-11月期间共生产13天。项目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0.615t/a)、非甲烷总烃(2.487t/a)、二氧化硫(0.115t/a)、氮氧化物(0.539t/a),项目配料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项目的天燃气锅炉(1t/h)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高空排放,项目废水已接入厉庄镇*******污水处理厂,规范处置,未对外环境造成直接影响。当事人无证排污期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当事人已履行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涉案项目经过变动影响分析,项目生活废水去向由厉庄镇***污水处理厂变更为厉庄镇*******污水处理厂,废水有合理去向后,赣榆局于2024年12月5日向其发放排污许可证。
综合各方面情况,我局认为:当事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鉴于该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积极改正,并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二、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教育具体内容如下: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依法排污。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彩公司排名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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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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